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桂花树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桂花树保护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