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