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和兽医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官方兽医、乡村兽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官方兽医培训,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乡村兽医培训。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