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