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就近服务区、收费站外等地点,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路外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