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届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与高速公路项目有关的其他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路政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