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和伪造、隐匿、销毁、篡改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