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第五章 节能监察第四十四条有效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和伪造、隐匿、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