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对被监察单位的监察情况,编制工业节能监察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跟踪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及节能监察报告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