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任免事项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换届后,任命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时,可以以委员会为单位合并表决。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可以合并表决。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以合并表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