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议案或者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附批准机关的文件。

提请撤职的材料,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