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盐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用盐、消除碘缺乏危害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食盐监督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