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陕西省盐业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