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盐,是指直接食用或者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二)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三)食盐零售,是指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四)小袋包装食盐,是指两千克及以下包装规格的食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