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受有关食盐安全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