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建立健全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保证销售的食盐来源可追溯和流向可查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