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严重污染大气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优化产业布局,加快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