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在公路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