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