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支出,明确相关部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