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开发和建设中,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建设餐饮业专项配套用房。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营业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