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