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