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