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