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第四章 投资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投资者、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的。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