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发展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推动金融市场诚信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