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发展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优化业务流程,丰富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升为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为科技创新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