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