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