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需要经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