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