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转移审批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