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六条有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