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