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服务结构、居民结构和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工作者数量,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开发、统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