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侨商在境外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与产业政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