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