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出台招商工作激励措施,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

鼓励相关类别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以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