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