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推动社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应用,提升政务服务和司法服务的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