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