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屠宰的动物变更用途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