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农业生产,防止耕地撂荒和非农化、非粮化。

自治机关应当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