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书面委托公安派出所实施,委托处罚的具体事项、处罚种类、权限和期限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作出决定的部门和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