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法享受相应优待抚恤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