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