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