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挂、晾晒和搁置有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