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