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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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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